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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货运物流保险公司深圳市广州市分公司
联系人:王 先生 (业务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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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376018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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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76018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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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本公司被保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应以书面的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包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号、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地卸离飞机起计算,*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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